狂賀!本刊持續收錄2022 年「臺灣社會科學核心期刊(TSSCI)」,並蟬聯第一級刊物!     2024專刊主題徵求:【雙重特殊需求學生】&【高等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歡迎賜稿!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編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12.1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6 )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5.13 )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4.2)一0一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5.28)一0一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6.18)一0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13)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3.7)一0五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2.25)一0八學年度第五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本系為鼓勵特殊教育相關學術研究與交流,提昇論文品質,設置「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任務如下:
(1)學刊編審方向之規劃
(2)學刊審稿辦法及作業流程之訂定

(3)學刊之編審、印製與發行
(4)其他編審有關事項

3、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為一年三期刊,於每年三、七、十一月出刊。

4、本會置編審委員十五人,任期一年,本系委員至多(含)七人、系外委員至少(含)八人,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編審委員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分資優和身障專長,資優專長之本系及系外委員至少各一名,身障專長之本系及系外委員至少各二名。

5、本系委員於每學年最後一次系務會議票選產生,考慮專長分散原則,至少保留二名前任編審委員,其他則再另票選或推薦之。

6、系外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於上項系務會議中推薦十二名候選名單,系主任依優先順序徵詢同意後聘任。

7、編審委員會設有主編、執行編輯及助理編輯。 主編一名,由編審委員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執行編輯一名,由編審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一期。助理編輯由本系助教或學刊兼任助 理擔任,由系主任選派。編審之分工詳見本刊「編審執掌一覽表」。

8、編審委員若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由本系系主任指派代理人,並於出缺後一個月內於本系系務會議依本辦法重新推舉。主編若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由本系系主任指派代理人,並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編審委員會重新推舉。

9、為順利銜接學刊之編審工作,各年度編審委員會應於十月組成,並開始執行下年度學刊之編審 。遇到新、舊主執編交接時,若是審查委員已經完成審查工作移交主、執編進行最後確認,得先徵詢舊主、執編意願,以舊主、執編處理至結束為優先,不受任期結束之限制。若尚在審查委員審查階段之稿件,則移交新任主、執編處理。

10、本會於出刊前開編審會議,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11、本會得視需要聘請不同領域/國家之優秀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就期刊編務及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與諮詢,聘期三年。

12、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編審執掌一覽表 

 

 

任期

產生方式

工作職掌

編審

委員

一年

系務會議

推選

1. 出席編審委員會議
2. 推舉主編、執編
3. 推薦審查委員名單
4. 依來稿領域性質,擔任責任編輯工作,預審責任稿件、檢閱爭議稿件並提出書面意見
5. 協助處理爭議稿件及編輯相關事宜

主編

一年

編審委員

推舉

1. 召開學刊編審委員會
2. 依來稿領域性質,決定責任編輯
3. 與執編及擔任責任編輯工作之編審委員進行稿件預審
4. 依編審委員建議名單,與執編共同決定審查委員
5. 與執編共同確認並處理初審結果

執編

一期

編審委員

推舉

1. 與主編及擔任責任編輯工作之編審委員進行稿件預審
2. 依編審委員建議名單,與主編共同決定審查委員
3. 聯繫並將稿件寄交審查委員
4. 回收並整理審查意見,需修改者,通知作者修改
5. 與主編共同確認並處理初審結果
6. 檢閱論文修改情形與意見說明
7. 彙整爭議稿件之相關意見,提編審委員會討論
8. 回函作者,通知審查結果
9. 彙整通過審查之稿件完稿電子檔,送交助理編輯

諮詢委員 三年 本系所教師推薦、主編排序後依序徵詢產生 就期刊編務及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與諮詢

助理

編輯

 

系主任

選派

1. 徵稿
2. 收稿並進行形式審查
3. 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送交執編,未通過者,通知作者
4. 處理審稿費相關事宜
5. 將完稿電子檔送交印刷廠排版印製
6. 聯絡作者進行第一次校稿
7. 完成後續校稿與印刷相關事宜
8. 發送、郵寄學刊至投稿者、相關單位及師長

        註1:編審委員若為投稿者,應迴避該篇稿件之所有相關審查事宜
        註2:主編或執編若為投稿者,則交由另一方確認審查委員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