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研究學刊」審稿辦法
96.3.2 編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6.6.8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7.11.3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8.10.22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6.13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10.25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2.6.4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10.6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6.22 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6.2.22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9.6.4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1.2.22編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審稿流程
本刊稿件之審查包括預審、初審和複審三階段:
(一)預審:
1.所有來稿均先交助理編輯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來稿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撰稿體例等)之條件。
2.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交由主編、執行編輯及擔任責任編輯之編審委員進行預審。
3.凡符合預審條件者,才交付審查委員進行初審。不符合者,逕行退稿或請作者修改後且通過預審後才予送審。
(二)初審:
1.針對每一預審通過之稿件,由編審委員推薦二至四名之審查委員名單(以優先順序排列),再由主編和執行編輯就名單中圈選三名審查委員,先送前兩名審查委員審查。若受推薦之審查委員因故未能審查,由主編及執編另行決定人選送審。
2.初審結果分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及不予刊登等四類建議。
3.本刊依兩名審查委員之初審結果決定稿件之處理。處理方式見下表:
審查委員一
審查委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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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 |
修改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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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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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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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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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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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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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者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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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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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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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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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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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者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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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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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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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者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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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者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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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者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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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編及執編討論決定送第三審或建議退稿。必要時,請責編之編審委員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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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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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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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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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編及執編討論決定送第三審或建議退稿。必要時,請責編之編審委員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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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退稿
*若主編及執編認定為具創見且有修改潛力之稿件,則允許啟動再次審查(resubmit)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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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經「送第三審」完成審查後之稿件,由主編、執編依據三份審查結果做後續處理。
(2)凡初審委員建議「修改後刊登」或「修改後再審」之稿件,由助理編輯通知作者修改。作者需於期限內修改完畢,再將修改後之稿件及「修改說明」上傳。
(3)若兩名審查委員的審查結果為建議「刊登」或「修改後刊登」者,則建議採用或於修改後建議採用。
(4)若兩名審查委員之初審結果均為建議「不予刊登」者,則建議退稿。惟若主編、執編認定該稿件具創見且有修改潛力,則允許啟動再次審查(resubmit)流程,處理方式與初審同,且以一次為限。
(三)複審:
1.針對初審時建議「修改後再審」之稿件,將交原審查委員或由主編、執編、責編進行複審,惟送交原審查委員複審以一次為限。
2.經初審後有兩名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為建議「刊登」或「修改後刊登」之稿件、及「修改後再審」之稿件經複審後為建議「刊登」者,交由執行編輯檢閱修改情形,同意建議刊登之稿件提交編審委員會確認刊登。必要時編委會得請作者再次修改後使得刊登。
3.因各審查委員標準不一,唯編審委員會及主編、執編、責編得視論文品質做最後之裁決。
4.若作者未依審查意見或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未及時上傳之稿件,經編審委員會議決,得暫緩或撤銷刊登。
5.遇有爭議之稿件,原則上由編審委員會充分討論後議決。必要時,由執行編輯負責與作者聯繫有關論文修改事宜。
6.經編審委員會決議刊登之稿件,逕行後續編輯和印製作業。每期稿件刊登之順序,由編審委員會依稿件性質等條件決定。
二、審稿作業原則
(一)編審委員就來稿主題,推薦該專業領域之優秀研究者為審查委員。本刊亦請審查委員針對稿件之學術原創性、正確性及價值等條件審查,以確保審稿品質,並提升本刊學術水準。
(二)決定審查委員名單時,特將考量審查委員與作者之間的關係(如論文指導、親屬、共同合作或其他利害關係者),以迴避不適合之審稿者。本刊編審委員如投稿本刊,該委員應迴避推薦審查委員名單、參與審查結果決定之討論或經手處理與個人稿件有關的資料(包括審稿者資料、推薦審查委員名單、審稿意見等)。
(三)上述原則適用主編、執編。
(四)所有稿件之審查,將採雙向匿名方式進行。編審委員對作者及審稿者之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任。
(五)為顧及作者之權益,所有來稿於收件後六個月內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
(六)初審完成後,本刊去函要求修改之稿件,須於通知期限內修改完畢並上傳,否則視同撤稿,兩年內不接受投稿。如因大幅修改須延期交稿、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修改、或其他特殊原因,投稿者可提出書面申請,本刊可適度延長修改時間。
(七)為避免資源浪費與維護學術倫理,若來稿經審查採用後提出撤稿要求,本刊一年內不接受該投稿者之投稿。若投稿者於本刊決定採用前要求中止審查或放棄修改並提出書面說明,且經編審委員會同意者,不視同撤稿。
三、審查流程
本刊稿件知編審將採以下流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