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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研究學刊」文稿審查暨著作財產權處理作業要點
 
102.6.4編審委員會會議訂定
102.6.1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特殊教育研究學刊」(以下簡稱本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出版之學術性期刊。本刊之編審委員會為處理文稿之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投遞本刊之稿件須為以中、英文撰寫,且未曾投遞或以全論文型式刊登於其他期刊、研討會彙編或書籍等之原創性論文。
 
三、稿件於審查期間,除有本要點第四或第五條所列之情事外,編審委員會不得逕行中止稿件之審查作業或剝奪該稿件之刊登權利,稿件作者亦不得要求撤稿。
 
四、投稿本刊之作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編審委員會申請撤稿:
1、作者自陳投遞本刊之稿件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剽竊等情事。
2、作者自陳投遞本刊之稿件內容有嚴重的學術或論理錯誤。
3、作者不同意審查委員所提之審查意見,不擬依審查意見修正,或於提出回覆意見說明,經審查委員複審仍不接受者,再經主編徵詢審查委員與作者之意見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時,作者可申請撤稿。
申請案須以正式書函為之;編審委員會應於接獲作者申請書函後兩個月內,就書函之內容查證並議決是否同意所請。若同意所請,其處置辦法應依個案處理。
 
五、投遞或刊登於本刊之稿件,若發現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剽竊等情事,經本刊編審委員會查明屬實並議決後得予以退稿或公告。
 
六、本刊編審委員會對依本要點第五條之情事者,得要求其賠償相關費用,若作者涉及抄襲、剽竊者,得視情節輕重1-5年不接受其投稿。
 
七、編審委員會對有關本要點第四、第五和第六條之決議,須以正式書函通知作者。
 
八、本要點經本刊編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