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編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12.19)94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6)95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96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5.13)96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3)99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4.2)101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5.28)101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6.18)101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13)104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3.7)105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2.25)108學年度第五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系為鼓勵特殊教育相關學術研究與交流,提昇論文品質,設置「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學刊編審方向之規劃
(二)學刊審稿辦法及作業流程之訂定
(三)學刊之編審、印製與發行
(四)其他編審有關事項
三、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為一年三期刊,於每年三、七、十一月出刊。
四、本會置編審委員十五人,任期一年,本系委員至多(含)七人、系外委員至少(含)八人,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編審委員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分資優和身障專長,資優專長之本系及系外委員至少各一名,身障專長之本系及系外委員至少各二名。
五、本系委員於每學年最後一次系務會議票選產生,考慮專長分散原則,至少保留二名前任編審委員,其他則再另票選或推薦之。
六、系外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於上項系務會議中推薦十二名候選名單,系主任依優先順序徵詢同意後聘任。
七、編審委員會設有主編、執行編輯及助理編輯。主編一名,由編審委員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執行編輯一名,由編審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一期。助理編輯由本系助教或學刊兼任助理擔任,由系主任選派。編審之分工詳見本刊「編審執掌一覽表」。
八、編審委員若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由本系系主任指派代理人,並於出缺後一個月內於本系系務會議依本辦法重新推舉。主編若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由本系系主任指派代理人,並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編審委員會重新推舉。
九、為順利銜接學刊之編審工作,各年度編審委員會應於十月組成,並開始執行下年度學刊之編審。遇到新、舊主執編交接時,若是審查委員已經完成審查工作移交主、執編進行最後確認,得先徵詢舊主、執編意願,以舊主、執編處理至結束為優先,不受任期結束之限制。若尚在審查委員審查階段之稿件,則移交新任主、執編處理。
十、本會於出刊前召開編審會議,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十一、本會得視需要聘請不同領域/國家之優秀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就期刊編務及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與諮詢,聘期三年。
十二、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編審執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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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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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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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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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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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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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
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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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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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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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委員
推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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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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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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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委員
推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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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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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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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所教師推薦、主編排序後依序徵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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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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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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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編審委員若為投稿者,應迴避該篇稿件之所有相關審查事宜
註2:主編或執編若為投稿者,則交由另一方確認審查委員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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